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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5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健全完善考勤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聘用合同制人员)。

二、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

(一)全校职工除任课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二)教师考勤的时间为教学工作时间(包括课程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和规定到校日。学校规定每周三下午为教师到校日,遇有学校和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教师应按要求到校参加活动。

(三)对不能实行学校规定工作时间的部门(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

三、假期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5天以上的必须有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病假期限按诊断书规定的时间休息。连续病假在1个月及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须持有原开具诊断书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上班后1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又休息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连续病假满5个月以上,病愈上班工作在3个月以内又患病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单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天数请事假的须按照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三)婚假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假期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和流产假。

1.产假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女教师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职工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2.护理假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3.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计划生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天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5.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流产假。

(五)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45天。

2.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假期选择探望父母或探望岳父母、公婆。

4.已婚教职工丧失配偶后,可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改为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5.教职工申请到境外探望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亲人的,按事假处理。

6.配偶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职工,其出境探亲的假期,按教职工探望定居境外配偶的有关规定处理。

7.配偶公派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须申请办理续假手续,本人不能回国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8.根据国家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计算工龄的规定,凡取得博士学位到我校工作的即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9.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者,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否则按事假处理。

(六)丧葬假

教职工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葬假3天。家住外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途中一切费用由职工自理。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省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处鉴定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公)伤休假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假期(除事假外)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假日且连续计算。

四、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打招呼或托人代转无效),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连同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亲自交所在部门考勤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经正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校。如确因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一)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5天以上的,需附交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出示医疗手册和医疗费收据。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请病假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1.当月病假在10天以内(含)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当月病假在10天以上一个月之内(含)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3.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事假审批程序

1.当月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当月事假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20个工作日(含)以内,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确因特殊情况请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经学校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婚假、生育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境外探亲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请境外探亲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教职工请工伤假,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工伤鉴定书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六)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劳资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在外地续请病假的,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七)教职工不得以请假为由,在校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事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八)处级干部外出(因公或因私)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五、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4.职工当月病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校内岗位及业绩津贴。

5.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6.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7.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月事假6至10天扣发薪级工资的20%;10天以上扣发薪级工资的50%。

2. 职工当月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校内岗位及业绩津贴。

(三)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境内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教职工境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报销标准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2.教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3.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原则上工资待遇不变。配偶公派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期间,前三个月工资待遇照发,超过三个月,须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待遇。自停发工资待遇后逾期3个月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教职工在婚假、生育假、丧葬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各种学习培训人员请假及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参加访学、培训、社会实践等请假及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迟到、早退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教师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下课),对于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按迟到、早退考勤)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进行通报批评。

八、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者;

2.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期满未办复职手续或借调期满又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者;

3.公派出国学习或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4.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6.无正当理由不到学校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7.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8.未经学校批准,与所在部门签订各种协议离开工作岗位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旷工情形的。

(二)旷工期间工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旷工3天以内(含3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20%,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2.校内津贴。教职工在岗期间旷工1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及业绩津贴;无故旷工累计满5天,停发当年岗位及业绩津贴,对已发的岗位及业绩津贴予以追回。

(三)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52号)第十五条执行。

九、对受行政处分、待岗及羁押人员的规定

(一)对受行政处分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待岗人员的工资及待遇按《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因某种原因受到羁押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备案,羁押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考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坚决杜绝因考勤疏漏造成的吃空饷现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人事处组成考勤检查小组,每月不定期到各部门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将在每学期对各部门的考勤员进行培训。

(二)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簿,考勤员要根据教职工签到情况以及请假情况,采取日考勤、月上报的方法,认真登记每个教职工的出勤、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于每月28日将填好的考勤统计表经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三)对考勤工作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虚报、瞒报、漏报考勤等弄虚作假的部门,视情节轻重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岗位及业绩津贴,并报学校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建议。

(四)各教学部门在填报每学期第1个月当月考勤表时,须将部门教师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量同时报到人事处。

(五)全校教职工要认真、自觉地执行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

(六)劳动纪律和考勤工作,将作为学校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年终考核、发放各种单项奖以及个人晋升职务和发放校内津贴的重要依据。

十一、本办法未涵盖内容或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后不一致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半岛平台官方网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黑工程院人字〔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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